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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便宜车买出麻烦

库存车?事故车?
1999-03-0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买车人张耕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汽车经销处以4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库存车,该车型的市场零售价为5万余元。但张耕买回不久便发现,这是曾发生过事故的车。他认为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事故车能算是库存车吗?就是再便宜也不敢要有这么多安全隐患的车。张耕找中间人,找经销商,找消协,诉至法院,在一审判决驳回他的退车申请后,张耕提起上诉。今年2月中旬,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对此,张耕感到解决问题尚有一线希望。

1998年3月15日,朋友赵某告诉张耕找到了一辆金杯发动机的库存2020SG吉普车,可便宜到42500元。第二天上午,张耕与经销商北京光华汽车贸易公司第一销售处经理宋瑞全前去看车。张耕没想到看车的地方是在改装厂,当时还有工人在改装车辆,而2020SG车就只有一辆,无从选择。张耕看到该车在左前侧有重新喷漆的痕迹,怀疑是撞的,销售经理说,车免不了要经常移库,刮、蹭是常有的事。但张耕在后来的试车中,发觉怠速不稳,刹车时发现跑偏。销售经理安排人去调刹车,发现刹车处有漏油现象,判断是刹车油泵坏了。下午快4点时,张耕得知车已修好,也不跑偏了,他去试了一下刹车,感觉还可以,就付了车款,将车暂留在光华汽贸公司。

3月25日,张耕听说车子不发电,就去了十里堡汽车保修厂。对方一看车,认为该车不属于保修范围。张耕对此表示不解,明明是从销售经理那里拿到了保修卡,怎么不能保修呢?修理厂的人说,车子有问题,很多东西都给换了。几天后,即3月29日下午4点多,张耕突然接到赵的急呼,说车子出了点事,车身是假的,他们约定第二天到销售经理那里见面详谈。

3月20日,张耕和妹妹来到光华汽贸公司,方知由于车轮位置没有防腐胶,赵等人向卖车人询问,对方才告诉说该车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车翻了,车身车篷坏了,后经保险公司赔偿,并在指定的厂子修复。对此,销售经理否认事先知情,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销售经理表示只能换车,赔钱不可能。

张耕无奈地说,谁家的新车是这样的?车身是假的,没有防腐胶,没有隔热层,更严重的是方向转向杆是歪的,很多技术指标不合格,车子存在事故隐患,车内很多零件经过更换,与原厂合格产品零件不符。他拿出两件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对该车修理前后的检测记录单,在“前制动”和“速度表”两栏中显示,两次检测结果均不合格。“我们买的是库存车,不是事故车,这样的车子谁敢要!”但张耕也不同意换车,表示对经销商已失去信任,而最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光华汽贸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张耕在我公司买车是事实,第一销售处经理于1998年3月16日从北京聚鑫苑物资贸易中心联系好该车,向张耕介绍了车子在中途运输时发生的侧翻、车身已更换的事实,张耕对此未表示异议,只是要试车。车跑偏问题得到解决后,张耕表示满意,既然他是在我方讲明事实并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买下的,我方何存在欺诈行为?

1998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此汽车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312元由原告承担。张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面写道:“被告开具的发票和提供原告的产品合格证是对所售汽车品质的声明,原告正是基于这些保证才买下此车的,遗憾的是这一声明与事实相差甚远。”张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退车。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赔偿原告的损失4.25万元,两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二审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后,张耕希望事情能得到解决。事实上,张耕只是众多不慎买了事故车人中的一个。据北京市工商局3·15投诉台年初的统计,该台去年全年共接到有关事故车的投诉15件,占汽车类投诉的14%。许多消费者多次找到售车单位交涉,对方却只答应修理,根本不予以赔偿,更甭说给退车了。市汽车质检站姜站长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鉴于目前的质量检测技术限制,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仔细检查车体的各个部位,一旦买了事故车应及时公证或投诉,以便提供有力证据,切忌拖延时间。经营者则应加强对汽车运输、仓储等环节的管理。由于目前国内对“零公里”概念没有严格规定,通常新车下线后跑一二百公里之内都算零公里运输,因此不能排除新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阮处长表示,工商部门将加大对违法销售事故车的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汽车行业的经营者来说应加强自律,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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